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5-07-04A-2023-D-E05668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2023-2025年食堂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7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7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内容:食堂食品食材配送服务;
(2)本项目配送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食堂(三个)。
①区局办公楼食堂,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②金砂东办公区食堂,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58号;
③外砂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政府前。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起24个月。该项目以实际完成的采购量按规定结算,实际采购费用累计达到采购预算金额或服务期限届满的,本项目自动终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投标人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小型、微型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至 2023年04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汕头市东厦路30号4楼405房
方式: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2023年04月23日至2023年04月28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汕头市东厦路30号4楼405房)领取招标文件。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5月1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05月1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汕头市东厦路30号二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或2022年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开启时间为准)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诚E招(https://www.chengezhao.com)等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3、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联系方式:0754-888935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汕头市东厦路30号二楼会议室
联系方式:0754-885759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汤师彬、钟育强、卢修宇、黄晓明
电 话: 0754-8857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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