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苏省宿迁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经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授权使用品牌及产品,在安徽滁州经营外卖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送餐服务。2019年9月,刘某被餐饮公司招聘至滁州某乡镇站点从事外卖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为刘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工作期间,餐饮公司有专门工作人员对刘某等全职外卖骑手进行管理,管理内容涉及考勤、值班、请假等。
刘某等外卖骑手每天通过钉钉打卡考勤后开始使用手机APP接单。交通工具由刘某自行提供,配送过程中刘某须身着带有外卖品牌字样的服装。餐饮公司按刘某考勤、接单量、获得的好评、差评来计算刘某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到刘某的工资卡内,备注为劳务费。2020年3月,刘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仲裁请求】
刘某请求确认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仲裁委的裁决。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餐饮公司以向刘某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费且支付记录中均有备注、为刘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等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是基于劳务关系。案件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与餐饮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服务,属于餐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餐饮公司安排专门人员对刘某等外卖骑手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考勤、值班、请假等;刘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要统一穿着公司配发的服装,一经接单就要严格遵守送餐时间、送餐流程等工作规范和要求;刘某的工资由餐饮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组成中包含满勤奖、单量提成、差评扣款、好评奖励、冲单奖等。
以上关键事实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号)第一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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